工資協商。(資料圖片)
  南都訊 記者薛冰妮 從2015年元旦開始,廣東職工可以就勞動報酬、保險或者福利等8大項內容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昨日,廣東人大常委會公佈了剛修訂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的修訂最大亮點是新增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半數以上職工提請可提出集體協商,包括了可提出工資增長的協商要求。
  《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1996年開始施行,省人大常委會早在2008年就想修訂並增加工資協商制度,但礙於當時的經濟形勢而擱淺。今年修訂也備受爭議,一些企業反對意見較為強烈。本來修訂地方性法規一般二審即獲通過,這部法律卻進行了三審。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肖志恆、黃業斌分別帶隊赴香港和北京,與香港有關商會等進行溝通協商。
  《條例》規定,職工方可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包括勞動報酬的確定、增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和福利等等。
  《條例》還規定,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進行一次。職工方或企業書面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對方應當於30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對應協商要求內容逐一作出回應,並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集體協商期限為書面材料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60日。
  省人大法工委認為,當前廣東省職工因要求加薪等經濟利益訴求引發的群體性爭議事件時有發生,由於缺乏詳盡可操作的法律制度規範,實踐中存在部分企業漠視職工合理訴求和職工停工、怠工無序化並存的現象,對勞資雙方權益都造成損害。
  疑問

  職工提出集體協商 企業報複怎麼辦
  《條例》規定,開展集體協商,企業不得限制、干擾工會履行職權或者職工方產生協商代表,對職工方協商代表打擊報複。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履行協商職責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集體協商內容

  1.勞動報酬的確定、增減;
  2.工作時間,主要包括工時制度、延長工作時間辦法、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勞動定額標準;
  3.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
  4.勞動安全與衛生;
  5.保險和福利;
  6.女職工、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措施;
  7.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
  9.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集體協商程序
  ●集體協商要求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工會選派或工會組織職工民主推選產生。
  ●職工認為需要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的,應當向企業工會提出。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提出。
  ●經半數以上職工或半數以上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企業工會應當向企業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集體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就製作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期限為1至3年。
  ●職工方與企業不願協商、協商不成等可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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